过而举君之,则起。与君之同,则称字。内不与焉,外患弗也。赞,大行曰。公九寸,侯、七寸,子、男五。博三寸,厚半。剡上,左右各半,玉也。藻三六等。哀公问子曰:“子之食奚?”对曰:“文之下执事也。
大夫降其庶子,其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。
曾子曰:“孝之养老也,乐其心违其志,乐其耳目安其寝处,以其饮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,非终父之身,终其身也;故父母之所爱亦爱,父母之所敬亦敬,至于犬马尽然,况于人乎!”凡养,五帝宪,三王有言。五帝宪,养气而不乞言,有善则之为惇史。三王亦,既养老而后乞言亦微其礼,皆有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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